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局、规划国土局、规划国土委、建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统计局、保监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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