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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4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44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016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3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7184号)中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筹集的科技经费。

  第三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统筹整合,突出重点。经费聚焦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难题、瓶颈性问题研究,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2.明晰权责,放管结合。厅科技主管部门、厅财务审计部门重点工作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3.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厅财务审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工程技术研究: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建设、养护、安全设施、生态保护、施工与运输装备、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系统的重大创新应用技术研究。 

  2.管理科学研究:指省级以上重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技术基础管理、计量检定规程与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交通运输服务、物流发展的研究。

  3.科技成果推广:指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交通运输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转化与推广。 

  4.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相关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维护费用(包括保养、维修、检测、标定等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备购置费的具体情况予以重点说明。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但不包括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非试验用交通工具燃油支出。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咨询会、座谈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由编制单位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统筹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使用)费、数据购买和调查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邀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说明,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不超过40%;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文件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三章  经费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每年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报科技项目通知文件时间安排和要求编制、报送厅科技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收入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收入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费用包含内容详见第二章。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

  第十条 收入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材料开展立项和经费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下一年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下一年预算,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四章  经费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由省交通运输厅按不同渠道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明细账表、凭证等文件,报告中应包含项目研究中大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对决算报告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超过100万元(含)或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需另附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

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

关程序:  

    (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说明调整原因,报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调整测算依据;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厅财务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交通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豫交科教〔200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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